问题 | 正常程序能自动传输吗 |
释义 |
监督程序能否自动转换为普通程序? 监督程序不会自动转移到普通程序。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经审理成立后,支付令无效,转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诉讼程序。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监督程序,支付令自动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应当移送诉讼程序,除非申请支付令的一方不同意提起诉讼,否则监督程序应满足哪些条件,债权人的请求必须是支付令,从签发支付令的目的来看,只有支付请求才能适用监督程序。付款请求是指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某种行为或义务的请求。支付请求的显著特征是其可执行性,这是与确认请求的一个重要区别。请求的范围仅限于金钱或证券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仅限于支付金钱和证券的债务案件。以其他金融和行为为标的的债权不适用于监督程序,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所谓货币,一般是指在中国作为流通和支付手段使用的货币。通常需要人民币。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原始协议使用外币。黄金、白银及其产品不属于此处所述的货币。所谓有价证券通常指建立书面凭证以证明某些财产权利,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和可转让存单。被请求支付的款项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额由尚未到期的债权确定或者数额不确定的,不得请求签发支付令。债权人要求的付款只需要以货币和证券为基础。至于支付请求权的主体、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以及支付金额,则有所不同。因此,因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侵权行为和不履行合同而产生的索赔可以申请监督程序。这里的债权债务应当从广义上理解,不仅指借债还债和合同关系,还包括侵权债务、不当得利债务和无故经营债务。《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条件之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债务纠纷。债务人应当在债权人付款后付款,或者债权人应当与债务人同时付款的,债权人不得按照监督程序申请支付令。监督程序中的债务人也是实体主体,其态度关系到支付指令的有效性和监督程序是否终止。因此,可以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使其了解其义务,这已成为申请监督程序的必要条件。所谓“能够送达”,是指支付令能够客观地、事实上送达债务人,而不是预期的送达。换句话说,它不需要在国外送达或通过公告送达。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人民法院委托有关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支付令。这种服务方式也需要很长时间,这与监管程序的目的不一致,不应使用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请前往卢巴。com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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