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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法的标准条款
释义

《合同法》的格式条款规定,采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对方注意免责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事先准备好重复使用、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或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增加另一方的责任,或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标准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如果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不一致,应采用非标准条款
    

格式合同有效性判断标准
    

1。格式条款违反民法和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所谓民法、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指必须在不依赖当事人意志的情况下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只适用于法律确定的原因的发生,其内容不能由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愿订立,都应视为无效。“用强制性监管技术调整标准合同条款,使标准合同失效,不仅体现了法律对某些标准条款的坚定态度,也体现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干预。”
    

2。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由于双方在订立标准合同时没有进行协商,即使有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内容,对方也不能提出异议。对于此类合同条款,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明显不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应作为判断的依据。“
    

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主要采用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标准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滥用权利原则
    

(1)不滥用权利的原则。所谓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偏离权利目的或者超越权利限度的违法行为。法律否认或限制了该法案的有效性,这是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中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恶意串通民事行为无效。这些规定确立了中国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2)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原则,即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原则是行使公民权利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对于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合同内容,各国法律都认为无效。中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实际上包括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原则。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公共秩序,则应视为无效,以免对合同对方产生约束力。
    

(3)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还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最基本的指导原则;在规范标准合同条款效力时,首先要考虑如何规范标准合同条款的内容,以维护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确保合同的公正。在《民法基本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优先考虑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另一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应另一方的要求解释这些条款。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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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4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