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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公司能否拒绝赔偿因驾驶不一致而造成的碰撞
释义

2009年9月7日9时20分左右,被告周某在常熟市上湖镇王庄村公路上,从西向东驾驶从朱某“红兔马”借来的一辆普通三轮摩托车时,与前面同方向骑自行车的原告袁某相撞,导致袁受伤。事故发生后,周开车离开了现场。同年9月29日,交警部门认定周某驾驶一辆持有C1驾照的正三轮摩托车致人受伤,并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因此周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袁在受伤后立即住院,诊断为左鹰嘴骨折、头皮血肿和左肱骨外上髁骨折。经司法鉴定后,袁某构成10级残疾。由于双方未能就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原告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朱和摩托车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在庭审中,被告的保险公司认为,朱某的所有事故车辆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交通保险,且事故发生时也在保险期内,但周某的驾驶许可不一致,应视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法院最终裁定,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7.89万元,被告周某赔偿原告1.53万元,被告朱对被告周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主审法官解释说,无照驾驶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强制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直接赔偿义务保险条例驾驶人未持有《交通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驾照驾驶,且交通强制保险条款未为受害人设定,但应理解,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在首先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因此,本案原告人身伤害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的保险公司在《交通强制保险》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周承担责任,被告朱某允许被告周某无照驾驶摩托车,属于过错,应与被告周某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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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4: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