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第一审程序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开庭后应当进行哪些工作 |
释义 |
一,。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二)在开庭十日以前将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交被告人。被告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在必要时进行辩护 <3)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3)流亡犯罪重大复杂案件 (四)涉案面广的重大复杂案件人民法院变更管辖的案件,审判期间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补充调查完成并移交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判期间 5。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结案。不按照普通程序羁押、审判被告人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宣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判期限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审判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违反法庭命令的,审判长应当予以警告和制止。拒绝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和拘留必须经总统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停止执行。聚众闹事、袭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判决提出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对裁定提出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自收到判决和裁定后的第二日起计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当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的,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请求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