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移交司法管辖权后的财产保全 |
释义 |
管辖权转移后的财产保全 因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或法院依职权将案件移交其他法院管辖,如果原受理案件的法院已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受理案件后,符合解除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如何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手续,已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撤销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外,任何单位不得在保全期间解除保全措施。根据这项规定,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只能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或法院的上级法院解除。一般而言,撤销财产保全也应以裁定的形式进行。这意味着在民商事诉讼财产保全程序中,可以采用“裁定保全法院与解除保全法院相一致”的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上级法院可以解除下级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这有利于防止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被其他机关和法院解除,使保全措施流于形式。在民商事审判中,由于管辖权的移交涉及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的流转,如果移交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并将财产保全裁定等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裁定保全财产与法院裁定解除保全一致”的规定,将使被移送的法院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陷入两难境地。银行、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和其他机构将以法院保全财产的裁定与法院解除保全的裁定不一致为由,拒绝协助办理保全手续,而转移财产的法院一般会因为案件已经转移而予以转移,拒绝裁定撤销财产保全。如果移送法院和移送法院属于不同的行政区域,且没有共同的上级法院,则在审判实践中,移送法院不能向上级法院报告决定终止财产保全措施 三、关于解决移送管辖案件解除财产保全问题的建议 针对移送管辖案件审理中移送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难题管辖权,笔者认为,被移送的法院在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时,对于已被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应当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出具委托书委托被移交法院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手续。移送法院立案受理移送案件后,经审查认为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根据被移送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和移送书办理解除财产保全的手续,对该财产采取新的保全措施。 以上是鲁巴编辑为您撰写的。通用域名格式。你对相关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想知道更多,卢巴。com还为您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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