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管辖权争议未移交审判 |
释义 |
管辖权争议未移交审判 管辖权争议未移交审判,因此,在判决管辖权后,应将其转移至管辖权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或其管辖的法院提出的对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典型范例】【典型范例】【典型范例】【典型范例】【典型范例】【典型范例】【典型范例】【典型范例】【典型范例】【典型范例】【典型范例】【典型范例】【典型范例】【典型范例】【典型范例】【典型范例】【典型范例】【典型范例】【典型范例】【典型范例】【典型范例】【典型范例】【典型范例】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答辩期间提出,期限为15天。从以上对管辖权异议主体和客体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首先,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它存在逻辑错误,因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只有被告提交答辩书;第二,这项规定也缺乏灵活性。在这方面,我们应该针对不同的主题制定灵活的规定。有学者建议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一般规定当事人在审理案件前或法庭辩论结束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对中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以作出特别规定,即:,他们可以在收到法院正式通知后10天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法院处理管辖权异议的程序 1,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裁定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则应裁定驳回。这一规定并不反映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审判中的权利。实际上,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不需要在法庭上进行,而是由法庭根据管辖权规则单方面进行。学者们把这种由法院主导的管辖权异议处理模式称为行政模式。当事人缺乏参与管辖权异议解决的场合和机会。法院既不举行听证会,也不举行听证会。行政模式强调法院在解决管辖权异议中的权威作用,行政程序性强,忽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结果影响不大。行政处理模式植根于中国的司法传统。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是权力模式,它强调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赋予法院更大的权力;另一方面,在“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下,为了尽快解决实体纠纷,法院在处理程序性问题时往往采用简化模式,不重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行政处理模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容易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造成损害。因此,这种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模式应当加以改进。参考国外经验,在美国等诉讼国家,《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第12条第3款规定,“所有当事方都应有合理的机会申请管辖权异议。”第4款规定:“(法院)举行听证会,并就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决定。”这种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模式被学者们称为附带诉讼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视为与诉讼有关的附带诉讼,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审理。与我国行政模式相比,附带诉讼模式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在双方当事人参与的情况下,对管辖权问题进行质证和辩论;其次,运用诉讼程序解决程序问题,使程序正义理念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因此,建议我国法院在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时,也应采用附带诉讼模式。当然,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也应该简化和快速,否则会影响本案的审理。针对不同的案件,设置灵活的审理模式,简单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可以在当事人询问后进行审理;对于涉及实质性问题定性的复杂管辖权异议案件,应在法庭上审理,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对于反对管辖权裁定的上诉案件,由于这是一个程序问题,与其他上诉案件不同,其裁定的延迟将导致整个案件的审理延迟,而缩短审判期应规定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 由于我国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行政模式,实践中又出现了另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即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范围。第三种观点是,在审判范围内,只有一种观点是有争议的,而在审判范围内,另一种观点是有争议的。在审判范围内,只有一种观点是有争议的。管辖权是由案件的争议性质决定的,对其性质的界定成为异议是否成立的关键。事实上,案件的性质总是与其内容有关。仅凭表面检查难以保证其准确性。但是,由于我国的异议审查模式是一种行政模式,在不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没有当事人的参与,法院只能根据异议人提交的异议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实体审判的合法性自然会受到质疑。一旦对该实体做出判决,将被视为违反诉讼程序的预审判决。对于简单案件,只有正式审判才能判断争议的性质,但对于复杂案件,仅仅正式审判是不够的。例如,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合同名称往往与合同中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一致。在审查异议的过程中,法官面临着两难境地。如果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审查,则很难准确描述合同的特征。一旦根据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了合同的性质,就被认为是非法的。然而,从理论上讲,由于管辖权异议是一个程序性问题,实质性问题的审判当然可以澄清案件的管辖权,但它提前“进入”审判阶段,这违反了审判过程的公平性。如果在管辖权异议审查中采用附带诉讼模式,这一矛盾就可以顺利解决。在实质性辩论中确认双方当事人的管辖权,在实质性辩论中确认双方当事人的管辖权和参与权,既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又防止了同一问题认定的不一致性,从而使诉讼一致性和管辖权异议成立时法院处理的一致性 在审查管辖权异议后,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应将其移交给其认为适当的当然法院。这种做法受到理论界的批评,认为这种做法剥夺了原告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权利,也违反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则。异议成立时的处理也可以纳入附带诉讼模式。法庭将在询问当事人后作出决定。当事人不能就移送法院达成协议的,按照原告选定管辖法院,采纳原告意见的原则处理。《清惠典例·家政部·杂赋茶类》:“由地,由河南陕州,调至潼关尺度截断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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