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定管辖权 |
释义 |
就工伤认定管辖权而言,目前大多数地方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业登记地或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地点。但是,在一些地方,事故发生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有责任,例如重庆。在实践中,这些规定产生了企业法人登记地和事故发生地劳动行政部门不承认工伤申请的情况,并以当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一方面,识别者将承担诉讼风险;另一方面,如果事故发生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企业工伤保险统筹在企业登记地,工伤保险福利也将由统筹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支付,那么就会出现判定结果是否被当地劳动部门或社会保障机构认可的问题 劳动行政部门因工伤认定管辖权而提起的诉讼案件越来越突出。主要原因是全国工伤保险总体规划不统一,工伤保险总体规划项目也不同。一方面,工伤认定的结果直接影响到治疗费用,即基金的支出。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也离不开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控制和影响。因此,基于严格控制基金支出的主导思想,它在认定工伤性质方面发挥了作用,导致工伤认定的地域管辖权或总体管辖权分离 现就调整和完善工伤认定管辖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伤认定管辖权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将当前管辖范围从雇主的人类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整为雇主注册地的人类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II。调整和委派部分市级工伤认定单位。区、县人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供水集团、燃气集团、天津市水运局、**集团的工伤认定工作,原由市人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参照《公务员法》对滨海新区公务员单位和管理单位的员工工伤认定工作。进一步明确本市用人单位下属分支机构工伤认定。本市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以其名义独立参加工伤保险或者独立办理法人授权的工伤保险事务的,由分支机构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分支机构不独立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经法人授权,职工个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由法人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IV.进一步明确从其他城市进入天津的用人单位工伤认定和管辖。外国港口到天津的用人单位不属于《天津市工伤保险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省际、市级流动经营单位,在天津生产经营期间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工伤认定由登记地的区县人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在外国港口参加了工伤保险 v.雇员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受伤后,如果雇主在申请工伤鉴定之前变更了注册地,由新登记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六、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管辖权有争议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指定管辖权。本通知实施前,申请人已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原规定继续执行。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30日废止。如果本市先前关于工伤认定管辖权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则应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这可以通过在全国劳动系统内建立联动机制来实现,即,企业注册地或企业工伤保险协调地劳动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或调查取证,最后自行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以妥善解决当前的管辖纠纷。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访问卢巴。com进行专业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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