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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释义

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I)可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对于行为的“危害性”,一些国家采用一般标准,而另一些国家采用债权人地位标准。前者是指该行为的发生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阻碍或增加了债权人偿还债务的难度。这一标准的依据是该行为的发生是否降低了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经济价值;后者是基于破产法的基本概念,即债权人地位平等,,某一行为使个别债权人能够获得比该行为之前更有利的地位
    

(2)可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的,并且发生在破产程序启动前的关键时期
    

(3)对于可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有一个人从被撤销的行为中实际受益
    

行使破产撤销权的主要功能是恢复原状,收回破产债务人不当处置的财产。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为了行使破产撤销权,追回破产财产,必须找到被追偿的主体,即破产债务人损害行为的实际受益人。只有实际受益人存在,破产撤销权才能实现。相反,如果没有该行为的实际受益人,或者该行为的受益人已经死亡或被撤销,并且没有其他财产可执行,则就无偿行为而言,不能对可以撤销的行为行使破产撤销权,破产债务人主观上应恶意
    

对于有偿行为,合同自由原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由确定交易的价值,当事人以一定的价格或基础进行交易通常是合理的。因此,在确定破产债务人有偿行为的效力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当债务人实施该行为时,该行为是恶意的,如果债务人知道该行为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受益人将从中受益,并且事实上该行为将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则应撤销该行为。在有偿行为中,债务人恶意是设立破产撤销权的要件,而在司法实践中,受益人恶意是行使破产撤销权的要件,因为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其理论基础是我国民法关于破产撤销权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债务人放弃应有的债权或转移财产,不考虑债务人的主观态度;二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如果受让人知道情况,则该法的赔偿性质决定了法律应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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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0:2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