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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双重工资限制
释义

双重工资限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解释了双倍工资的限制、计算基数的确定以及未能及时续约等热点问题
    

如何确定双倍工资补偿的限制
    

[案例]2009年11月,小陈在南京一家物流公司工作,月薪4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1月,他因与该单位人事主管发生冲突而辞职。随后,小陈以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并要求公司在2009年11月至2011年11月期间支付双倍工资。物流公司辩称,要求双倍工资的要求应在一年内提出。目前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期限,不同意支付双薪
    

[解释]申请时效的把握一直是讨论的热点。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限自双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意见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次费用的争议由于雇主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每月支付工资。对于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补偿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限制应符合《调解与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一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其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期满之日起一年。事实上,这是为了在实体和程序上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换句话说,小陈于2009年11月加入公司,公司应于当年12月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在2010年11月之前未签署,则视为双方已签署了无期限劳动合同。对于之前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期限为一年,从此时开始计算。如果小陈在2011年11月之前还没有提出申诉,那将超过时限。这也提醒工人们要及时保护自己的权利
    

双倍工资的计算应以所有收入为基础
    

[case]王小姐在一家服装店当售货员。工资是基本工资和销售佣金的组合。工作一年后,王小姐要求双倍工资,理由是她的老板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经过社区的调解,老板同意付款。令王小姐惊讶的是,老板计算双薪的基础是基本工资。“我一个月可以拿到3000元,但基本工资只有900元。老板说其他部分属于奖金,不是工资。”
    

[解释]这种误解经常发生。《意见》明确规定,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月工资的两倍,按照劳动者当月应支付的工资确定,包括小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果员工当月工资包括季度奖金、半年奖金和年终奖金,则根据分配后当月的实际奖金金额确定。因此,王小姐双薪的计算基数应为3000元,这显然保护了工人的利益
    

如果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双薪也可以支持
    

[case]何女士自2009年2月起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两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在今年2月没有续签。今年10月,公司效率低下,终止了与何女士的劳动关系,并按其工作年限支付了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但何女士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双方未能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在未及时签订合同期间,公司还应向他们支付双倍工资,且双方有争议
    

[解释]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的处罚?补充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支付原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期间工资差额的两倍?这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意见》现在明确指出,劳动合同期满后,雇员继续在雇主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应当予以支持。用人单位一年以上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期限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延长。例如,如果女性员工怀孕、分娩或哺乳,且工人要求雇主在劳动合同延期期间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月薪的两倍,则不会得到支持。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可以提供聘用决定书或聘书,证明双方都有劳动权利和义务,并已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不会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支持雇主要求支付双倍月薪的请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员工声称被单位口头解雇时,高级管理人员将提供解雇或辞职的证据,单位经常“反击”,说员工自动离职。双方都坚持自己的观点,没有人能拿出确凿的证据。那么谁来证明呢?因为如果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单位没有理由单方面要求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实际上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解释]在这方面,法律必须站在保护劳动者的一边。劳动者未自动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用工管理,通知劳动者上班,或者给予相应的处罚。如果他缺勤,将被视为违纪。因此,《意见》明确规定,员工声称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声称员工自动离职,用人单位应对员工自动离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雇主无法证明,则应承担不利后果。赔偿金的计算应以实际工作年限为准。林先生在机械设备公司工作了五年。今年8月,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单方面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在计算赔偿方面存在争议。本单位认为《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因此,补偿金的计算期限以执行时间为依据,但林先生认为,应以实际工作年限为单位,以5年为单位计算
    

[解释]意见中明确,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解除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仲裁和诉讼期间的工资损失,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单位应当就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补偿金的计算期限应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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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5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