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在合同终止后确认现有利益的损失 |
释义 |
原告**公司投诉**公司于2008年11月与驾校签订了合作合同,同意**公司在驾校校园内安装户外大品牌、液晶电视等广告媒体设施,**公司拥有上述媒体广告发布的专有权和完整产权,驾驶学校可使用液晶电视播放学生候选人及相关信息。合作期满后,液晶电视所有权归驾校所有,合同有效期3年。双方还同意,驾驶学校应确保**公司设立的广告媒体设施的安全,驾驶学校应对非**公司或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坏负责。合同签订后,**公司在驾校班车上安装了4台液晶广告机,并在驾校校园内安装了户外广告牌。2009年4月16日,**公司发现建造的广告牌被人切割和损坏。事发后,驾驶学校拒绝**公司进入校园恢复安装户外广告牌和其他媒体设施。2009年7月**公司起诉继续履行合同,但驾驶学校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作合同,并反诉要求终止合同。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一审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该驾驶学校构成基本违约,并责令终止合作合同。虽然法院还责令驾驶学校赔偿**公司因未能实际履行**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而造成的损失2万元,但根据合作合同,双方约定合作期限为三年。驾驶学校违约使得**公司无法达到签订广告发布合同获取广告收入的目的。要求驾驶学校在两年内赔偿**公司7.2万元的损失,归还已安装的四台液晶广告机并承担法律费用 被告驾驶学校辩称合作合同已终止,如果**公司再次起诉,法院还命令驾驶学校赔偿**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在北京**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未能实际履行所造成的广告收入损失20000元,它属于重复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此外,在之前的诉讼中,驾校反诉要求**公司拿走液晶广告机,但由于**公司不同意终止合同,该广告机没有被拿走。请求法院驳回**公司 判决要点 经审理,法院认为合作合同已终止,**公司要求返还液晶广告机,驾驶学校应返还。对于可获得利益的损失,法院认为**公司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所签订的广告合同无法履行,并因驾驶学校根本违约而造成损失。因此,被告驾驶学校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将四台液晶广告机返还原告,并驳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违约赔偿为补偿性赔偿,其目的是使受害方处于合同已按约定履行的状态,从而保护非违约方的合理利益。大多数国家的民法理论认为,损失赔偿的范围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的,应当以赔偿受害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理论上,全额赔偿损失是增加违约成本的一种选择,可以从经济上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促使合同各方有效履行合同。在民法理论中,损失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而在合同法中,引入了有限完全赔偿原则,包括直接损失和合理间接损失。《合同法》第11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违约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约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些是中国法律关于合同终止后违约方对受害方的赔偿的明确规定。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中国的违约赔偿不仅限于实际损失,还包括现有利益的损失。对于基本特征可得利息的特点及在实践中损失的赔偿标准,笔者结合本案作如下分析: (I)可得利息必须是未来可能首先发生的预期利息,可得利益是合同当事人在违约发生时实际不享有的未来利益,只有通过实际履行合同才能实现。可以看出,现有的好处是有前途的。其次,可得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希望通过履行合同获得的利益,也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利益。这是可以预测的。因此,可得权益的损失是指当事人可以预见并在未来取得的权益的损失,即只要合同按时履行,可得权益就可以转化为实际权益,并由当事人根据本案事实取得,尽管原告**公司之前已就终止合同对被告驾驶学校提起诉讼,并已获得驾驶学校违约损失赔偿,但从其当前的诉讼索赔来看,本合同终止后的利益损失索赔为单独诉讼,与之前的合同终止诉讼不冲突,它也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标准——合理预见原则实际损失通常很容易确定,但可得利益相对不确定。在英美法中,判断和预见损失的标准是以“合理人”为基础的,即无利害关系的客观人是判断和预见损失的主体。换言之,损失的存在和规模应根据一个理性的人在正常情况下可以预见的损失来确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可实现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采用“合理预见”的标准,但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预见或应预见”的具体标准,“合理预见”在实践中赋予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合理预见”强调的是,并非所有因违约方违约而被损害方剥夺的利益都包括在损失赔偿的范围内。只有当另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是可预见的时,才能认为该损失与违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约方应对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果此类损失是不可预见的,则不存在因果关系,违约方将不对这些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在实践中,法院也倾向于遵循“确定性”原则来确定可实现利益的损失。对可实现利益的预测不仅要主观上可行,还要客观地确定。换言之,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守约方失去了一定的利益。如果没有此类违约,在正常情况下,这种利益是不可避免的。此时,守约方需要为此“客观认定”和“必须获得潜力”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庭审中,原告**公司建议被告驾驶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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