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疫情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
释义 |
1、 南京疫情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防疫原因不能休假,需要提前休完假并返回工作岗位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安排补假;如果无法安排补假,则应按日计算并支付劳动报酬,对于肺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其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其通常日薪的200%,以及政府实施检疫措施或延迟再就业等其他应急措施,企业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力。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则顺延至员工的医疗期、医疗观察期、,隔离期或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结束时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调薪、轮换、集中工作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稳定岗位,集中休息,通过与员工协商缩短工作时间,尽量不裁员或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定就业补贴。企业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关闭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在一个以上的工资支付周期内,如果员工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员工未能提供正常劳动力,企业应支付生活费,生活费不得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80%,该标准是南京疫情期间工资支付的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预防和控制新冠病毒感染期间肺炎的劳动关系问题上, 新疆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中央生产建设兵团( 1)的: 做好了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感染,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肺炎患者、疑似患者、新冠病毒感染的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应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工人,在此期间,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不得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第四十一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则应推迟至员工的医疗期、医疗观察期、隔离期到期或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结束。如果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调整工资、轮休、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尽量不减少或减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定就业补贴。企业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关闭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在一个以上的工资支付周期内,如果员工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不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因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暂停仲裁时效。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的理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因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审理的,可以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疫情企业的劳动就业指导和服务,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基于上述介绍,为保护南京市职工的合法权益,南京市已出台相应措施,及时妥善处理企业和员工的合理需求,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疫情期间职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如果您对此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律咨询网的律师。com,谁将为您提供专业答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