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0年10月,阿亮来到一家照明公司工作。公司交给阿亮一份“规章制度”,其中注明了基本工资、加班费、辞职条件等规定。阿亮在规章制度上签字,公司加盖公章。2011年4月,阿亮提议离开公司,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因为公司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时,阿亮立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支持阿亮的要求。公司拒绝接受并向法院起诉 [分析] 在法庭上,公司辩称公司的规章制度实际上是劳动合同的简化版本。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有一些必要的规定,但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缺乏必要的规定,如《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以及与工人商定的工作场所,包括“公司将无条件解雇”和“公司必须全力配合公司加班”例如霸王条款。因此,规章制度在内容和形式上都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裁定这些规章制度不属于劳动合同,并命令该公司向阿亮支付双倍工资 建议: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 产业法全文伤害保险条例 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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