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法解释四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2013]4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3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3年2月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的[效力水平]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民事诉讼综合规定与解释[唯一符号]194209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已于2012年12月3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上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生效(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以管辖权不足为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如果发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发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通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予受理的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种类由仲裁裁决决定,但仲裁裁决没有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或非终局的,用人单位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并提起诉讼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非终局性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经审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第三条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在审查文件、调查询问当事人后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作出调解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在期限内,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P)> P >第4条,如双方认为有必要,可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在任何情况下,应确定其属于“无个人原因,工人被安排在原雇主的新雇主工作”: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和岗位工作,劳动合同标的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聘任或者委派的形式转移劳动者; (三)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而转移;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但未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已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前十二个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或者保密约定三、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发出聘用令,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人,或者在劳动者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额外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费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按照协议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未发生书面变更,但经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一个月以上,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有效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工会组织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如果事先通知工会,雇员以雇主非法终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雇主支付赔偿,人民法院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第十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经依法取得就业证明的,《中国<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澳门> < A> >特别行政区> <台湾> <台湾>:未经内地雇主签署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劳动证书的地区。rned要求确认与t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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