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中标人起诉中标合同无效的处理——安徽九华公司诉。池州市征地 |
释义 |
判决依据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未中标人起诉中标合同无效的,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除《民事诉讼事由规定》规定的招售合同纠纷和串通招投标纠纷外,如受理,应于2007年11月驳回诉讼 案,安徽池州土地征收,仓储整合中心为土地整合项目的建设招标。安徽九华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华公司)和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投标人购买本招标文件。同年12月11日,土地收储整理中心开标,九华公司、**公司等投标人参加了开标会。开标时,九华公司和**公司均参与投标,报价7578338.19万元。在评标过程中,评委发现**公司标书中的“涵洞”数量与招标文件中的“涵洞”数量不一致。**公司代表在现场作出书面承诺,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修改标书中的工程量。**公司工程量修改后,其投标价格变更为7579475.93元。评委一致认为**公司是第一个中标候选人。九华公司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12月14日,市招标交易中心召开了纪委、检察院、招标代理机构、业主和7名法官参加的专题会议。与会者同意尊重评审团的意见,并将会议结果反馈给九华公司。2008年1月9日,土地收储整理中心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华公司认为第一批中标候选人应通过抽签确定;土地收储中心及其领导的评标委员会为中标**公司,明显违法,恶意串通。随后,土地收储中心和**公司被起诉至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两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 第一,《补充规定》第六十五条《招标投标法》第六章第四节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察部门投诉。”,法律没有规定招标合同的效力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确认。综观整个招标投标法,可以认为是一部以行政管理为导向的程序法,特别是第五章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基本上是关于对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的规定,即:,对违法行为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一段时间内丧失投标资格的罚款、处罚责任人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如果未中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要求法院确认与中标人的合同无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原告主体资格难以确立。从民法通则出发,败诉人不具备原告资格;其次,由于政府机关和评标委员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不直接属于民事诉讼审查的范围,民事诉讼无法启动审判程序。此外,是否通过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原则上是双方(通常是业主)自愿选择的结果。一般来说,合同不能因为未经投标而被视为无效。即使一些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效力也不会受到影响。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有强制性要求的,未经招标投标订立的合同无效。《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严格限制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关于解决争议的方式,《政府采购法》第58条规定:“如果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的决定不满意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未能在期限内处理投诉,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如果未中标人对中标过程有任何异议,他可以上诉,如果案件通过行政监督解决,法院将不受理未中标人直接起诉宣布中标合同无效的案件,如果被受理,则该诉讼将被驳回 并非所有投标争议都将被人民法院驳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事由规定》中规定的买卖合同纠纷和串通投标纠纷可以也应该受理。当然,这里的争议不是关于投标的争议合同有效性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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