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迫签订合同是无效的 |
释义 |
(1) 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欺诈、胁迫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它们包括在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内(II)利用他人利益的合同 所谓利用他人危险处境或紧急需要的合同,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背真实意愿,强迫对方订立的合同。《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如果一方利用另一方的危机谋求不正当利益,强迫另一方作出不真实的意图表达,严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则可视为利用另一方的危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利用他人的危险,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不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但包括可撤销合同的范围 利用他人危险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对方当事人处于危急情况或者迫切需要。所谓危机局势,是指迫切需要避免或消除重大不利条件。例如,身患重病,急需住院治疗。所谓迫切需要,是指实现或保护重要人物利益的迫切需要。例如,治疗严重疾病急需巨额资金。其次,一方利用对方的危急情况或迫切需要,向对方提出苛刻条件,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要求条件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积极行为,即一方直接向另一方提出某些要求;有时也表现为消极行为,即一方拒绝另一方的合理要求。提出苛刻条件的环境是另一方处于危急情况或迫切需要。第三,另一方被迫接受苛刻的条件并作出不真实的意图表达。第四,对方当事人因其意思表示而遭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通常表现为财产损失,有时还表现为其他利益的损失。例如,他们被迫签订限制人身自由或损害个人利益的合同,从而使他们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个人利益受到损害。重大损失是由不真实的意图表达造成的,即接受苛刻条件 利用人身危险和胁迫都涉及一方因危险而表达与事实相反的意图,但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胁迫者直接实施或将实施某种违法行为,导致另一方以十种恐惧签署合同;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险,没有实施某种违法行为,而是利用对方的情况,使对方不得不订立合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