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明显不公平调解协议的解除期限 |
释义 |
案例介绍:申请人的《<香港> < A> >和北京市房地产公司1996年8月18日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合同,申请人在北京西八里庄租了一个房地产给被申请人。合同规定了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上述合同之前,被申请人于1996年6月16日在北京与另外100家货运公司签订了《转租合同》,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房地产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转租给百货公司。《房地产租赁合同》第8.8条规定,被申请人将租赁物转租或转租给他人,所获得的租金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的,申请人不得要求较高的部分;所取得的租金低于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的,被申请人应当补足不足部分向申请人支付。后来,由于被申请人拖欠租金,申请人于1999年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争议焦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被申请人应全额支付其所欠的租金。被申请人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金远远超过被申请人及其下一个家庭签订的转租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根据《合同法》第5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的租金条款是公平的,应当予以撤销。仲裁庭认为:(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房地产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金额及其确定方法。此外,即使被申请人对同一租赁项目的转租价格低于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被申请人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租金标准向申请人全额支付租金。在这方面,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可以预见并愿意遵守本协议,被申请人与其下一个家庭签订了转租合同,以低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金标准的租金转租租赁物业。如果转租价格低于租赁合同价格,则被申请人在签署租赁合同时会知道这一点。(3)租赁合同是被申请人起草的标准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1条,如果被申请人对合同条款有不同的理解,仲裁庭只能根据《合同法》第54条和第55条作出不利于提供标准合同条款的一方(被申请人)的解释,如果合同公平,一方有权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但是,享有撤销权的一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在本案中,被申请人要求在合同签订三年后行使撤销权。因此,即使租赁合同显示出公平性,被申请人也因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而丧失撤销权。根据上述分析,仲裁庭裁定,被申请人关于租赁合同公平的主张无法成立,被申请人应全额支付欠申请人的租金,并加上相应的利息 评注 声称合同明显不公平或援引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这在仲裁案件中经常援引,但很难成功。原因在于,在生活中,合同的订立通常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协商。谨慎的商人总是在分析和权衡各种情况后做出选择并签订合同 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或市场预测不准确,当情况不利时,他们不按照合同履行合同,并希望通过声称合同明显不公平来避免合同风险或损失。这种做法本身违反了《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合同法》第41条也相应增加了提供标准合同一方的责任。即使合同明显不公平,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也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超过期限,他们的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 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您的情况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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