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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契约自由是什么意思
释义

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选择对方、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终止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自由。在西方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合同法的主线,也是研究合同法的起点。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契约自由的含义;具体而言,合同自由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订立合同的自由是指双方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这种自由是确定合同内容自由的前提。如果双方当事人不享有订立合同的自由,就不存在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问题。其次,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与谁订立合同。这种自由通常可以包括在订立合同的自由中,但也可以与之分离。例如,在现代社会,一些公用事业服务领域没有竞争。当公用事业组织利用其垄断地位以标准合同的形式进行交易时,消费者别无选择。换言之,他们很难享有选择签约伙伴的自由,但毕竟他们享有签订合同的自由。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与订立合同的自由是有区别的。正是这种差异使我们看到,要真正实现这种自由,必须以市场交易中存在大量参与者为前提。因此,这种自由能否在市场交易中实现取决于是否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第三,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是指双方决定如何订立合同具体条款的自由。在自由确定合同内容方面,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改变法律的任意规定。同时,除法律规定的著名合同外,还可以订立无名合同或混合合同。但是,如果本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则本合同将被宣布无效,变更和终止合同的自由
    

是指合同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后,有权变更合同内容或终止合同。如上所述,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首先包括订立合同的自由和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既然当事人可以自由订立合同,当然也可以通过协商自由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内容,也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因此,变更和终止合同的自由也是合同自由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五,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是指双方自由选择订立合同的形式。古代法律曾十分重视合同订立的形式和程序。例如,古罗马法对买卖仪式作了具体规定,称之为“满溪帕苏”。(1) 现代法律提倡形式自由。随着经济生活节奏的快速发展,现代合同法越来越注重交易形式的简单性、实用性、便捷性和经济性。因此,在合同形式的选择上,以“无形式为原则,重要形式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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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7:4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