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维护任意撤销权、时效规定 |
释义 |
1、 撤销权的诉讼时效有两种理论:排除期和诉讼时效。排除期是法律规定的形成权的行使期,所谓形成权是指因单方面民事行为而导致民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权利。排除期届满时,形成权消灭。除了排除期和诉讼时效之外,两者都可以敦促当事人行使其权利,但它们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主要原因如下:第一,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即请求他人为某一行为或不请求他人为某一行为的权利。排除期适用于成立权第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不需要法律专门规定。只有在满足法院范围内的请求权的情况下,才能援引。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排除期限。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不得援引排除期间。第三,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和延长制度,没有排除期间,排除期间是固定不变的。因此,排除期又称为恒定期。第四,诉讼时效届满时,排除的是胜诉权,当事人的请求权仍然存在。只有诉讼时效届满的人的抗辩权才能用来对抗请求权人的请求权。在排除期届满时,当事人消灭了丧失且不能再行使的实体权利 关于撤销权的限制是诉讼限制的观点认为撤销权是请求权,即:,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不是成立权,债权人不能自行解除合同,因此解除权的限制应当是诉讼限制。取消权是排除期的观点认为,如果债务人和第三人存在欺诈行为,债权人应及时行使取消权。因此,撤销权的限制属于排除期。该条规定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零五年。债权人知道撤销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债权人不知道撤销原因的,自欺诈发生之日起五年。期满后,当事人的撤销权消灭。 以上是lyba.com编制的相关信息。法律并不直接否定意图表达不真实的合同的效力,因为它只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不涉及合同的合法性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是赋予当事人变更或撤销的权利。如果您有其他问题,请在线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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