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协议中的约束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合伙协议的规定如下: 第四条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第三条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比较]新法删除了原法律中的“应当”一词,但本条仍然是强制性的,新旧法律之间没有实质性差异 “法律理论和解释“ 本文是关于合伙协议的签订 合伙协议,又称合伙合同,是指所有合伙人为建立合伙关系,实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要求之一。它是合伙企业最重要的内部法律文件,是确定合伙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依据。合伙协议主要涉及签署过程、形式和内容。其中,新法第十八条对合伙协议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订立合伙协议的程序和形式。合伙协议实质上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因此,除《合伙法》的特殊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伙协议的签署过程首先,合伙协议必须由合伙人协商,这是合伙协议成立和生效的前提。在协商一致的过程中,各方充分表达意愿和利益追求,通过相互协商和博弈协调利益,最终形成一致的意向表达,并以书面形式予以落实。同时,判断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是否达成共识的基本标准是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上签字或盖章,不可能探究合伙人是否达成了真正的共识。因为根据民法理论,当表意文字的内部含义与表达的含义不一致时,中国大多采用表现主义来确定表意文字的含义,并且只要求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探究表意文字的内部含义,合伙协议应由所有合伙人协商。这里要强调的是,合伙协议的谈判主体是所有合伙人,而不是大多数合伙人。合伙协议是一种多方法律行为,强调全体合伙人的共识。如果个人投资者未能就合伙协议的内容达成协议,例如未能在合伙协议上签字盖章,则他们不是合伙人,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原则上对他们无效。合伙协议形式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是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口头形式是通过对话表达意思。其优点是快速方便,缺点是缺乏客观记录。如果有争议,很难提供证据。书面形式是使用文字和其他有形形式来记录意图的表达。虽然它比口头形式更复杂,但它的优点是促使当事人仔细思考,有利于举证和争端解决。其他形式,是指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过程中,没有口头或书面形式,而是通过当事人有目的的积极行为,或者通过法律特别规定、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消极行为,促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前者通过行为确立民事法律行为,也称为推定,后者通过不作为确立民事法律行为,也称为沉默。本条要求合伙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主要考虑到合伙协议是确定合伙人权利义务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对合伙人具有重要意义,应当认真签署。此外,书面形式也有助于确定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或解散期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这有助于证明合伙人和裁判员确定事实 首先,人民通讯社认为这是对个人合伙的一项规定,但允许存在口头合伙协议除外。但是,自1997年《合伙法》颁布以来,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通过合伙企业登记。根据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登记必须提交合伙协议等文件。因此,成立合伙企业需要书面合伙协议。第二,在1997年《合伙法》中,对于实施后成立的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人之间的纠纷被提交法院,口头合伙协议通常不被承认。对于1997年之前成立并存续的个人合伙企业,口头合伙协议可以根据《民通意见》等司法解释作为例外予以承认。至于2006年《合伙法》修订后,口头合伙协议的存在不应被承认。新法第9条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Q:合伙协议与《关于执行合伙事务的决议》在表决权和效力方面有什么区别 A:两者的区别最终体现在多方法律行为和表决行为上。合伙协议是一种多方法律行为。根据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多方法律行为,也称为协议行为,是指只有当两方或多方同时表示其意图并达成协议时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签署合伙合同的行为是一种多方法律行为。”[民法,王晓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9页]根据共识,多方法律行为不同于决议和选举行为决议表决或选举表决中的意向表达类似于合同法,因为意向表达必须达到多数人的共识。但是,在前者中,几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概括统一,每一种意思表示都不丧失独立性,其行为仍局限于意思表示人的行为,而在后者中,,对于那些没有按照多数决定或投票原则参与决议的人,甚至没有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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