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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包加工合作协议
释义

外包加工的修改
    

一、原办法第三条第11项外包加工定义修改为“外发加工”指加工贸易企业因自身生产过程的限制,经海关批准,委托承包企业加工某一加工贸易货物并办理相关手续的行为,并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企业,最终在规定期限内再出口。"新措施修订如下:"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经海关批准,委托承包企业加工贸易货物并办理有关手续的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企业,最后再出口。“对外发加工定义的修改主要考虑到,除了生产流程的限制外,实际上更多的是因为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能满足国际市场旺季的需求,或者因为订单数量和单笔订单不能分割或者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如果海关不批准外发加工,企业往往会采取未经授权的外发加工,以维护市场和追求利润。为此,新措施除了对生产过程的限制外,在企业出现紧急情况时,企业还可以将加工外包经海关批准的加工。
    

II.由于加工贸易行业的广泛性和产品加工过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特别是在现代联合生产的情况下,主要的长生产链行业的第二道工序只是相对而言,同时,企业与海关在“主工序”的认定上存在较大差异“标准化,海关没有明确的可执行标准,现场海关难以统一、标准化实施。基于上述情况,为满足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本决定取消原办法第二十五条“主流程”,同时“按照外包加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在第23条中增加,以确保海关仍能有效监管。
    

第三,明确了外发加工货物经海关批准后不得运回的原则。
    

对于外发加工环节产生的大量无价值的边角料或有毒有害的边角料和副产品,如果企业仍然需要将这些货物运回,不仅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和社会环境成本,但也增加了海关监管的难度,因此,为了尊重企业的实际生产,《决定》将原“应运回”的表述修改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加工成品、余料、边角料、次品、副产品和其他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不得运回企业。“
    

四、为了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完善核查、行政处罚等相关规定
    

一方面,为了与《保税货物核查管理办法》衔接,第一款第(12)项中核查的定义删除原办法第3条第2款。另一方面,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相衔接,对原规定作了修改。
    

甲方:

乙方:

第1条:乙方的加工事宜以甲方交付的外协加工订单为准。
    

第2条:乙方应按照外协加工订单中列出的加工指令等规定按时交付,数量、交货日期等第三条:乙方的加工订单保证加工后的产品质量合格,无短缺、不合规和缺陷,第四条:材料由甲方负责。第五条:如果材料由甲方提供,废品率为第六条:验收时的检验方法为正常检验和二次检验。对于一次性抽样计划,Alq为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一方面,规格限制,形式为,Alq为,Alq为P>

第七条:乙方必须真正遵守外包加工订单中规定的交货日期,或甲方外包管理员通过电话或书面通知调整的交货日期。如果因规格不符合而造成延迟和质量差,如果因验收不合格而退货,除非由于天灾或不可抗力,甲方认为违约金是真实的,否则乙方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违约金并支付给甲方。
    

(1)期满后5天内,乙方应每1天按未付部分的总价支付违约金。
    

(2)如果持续逾期超过5天至少于10天,则应每天对未付部分的总价进行罚款。
    

(3)如果逾期超过10天至不足20天,则应每天对未付部分的总价进行罚款。    

第八条:甲方对验收合格的货物进行再加工时,如发现有缺陷的产品(除甲方明显再加工的磨损产品外),甲方可向乙方索赔或将加工后的产品退回乙方进行再加工。
    

第九条:如果乙方交付加工后的产品,而甲方的生产线因质量问题而关闭,乙方应负责工作时间的损失。如果甲方有非常严重的不良后果,甲方有权取消外包加工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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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5:2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