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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筹建期间的工作时间计入职工工作年限
释义

    2005年5月,**公司进入筹备阶段,王*丽进入公司准备开业和营业。同年7月,**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王*李被任命为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月薪1500元。2007年7月,**公司解雇了王*李,他从那以后就没有在**公司工作过。同年8月,王*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4500元。仲裁委员会支持Wang*Li的请求**公司不同意,并认为Wang*Li的工作年限应从2005年7月开始计算,因此向门头沟地区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门头沟区法院认定,王*丽于2005年5月在筹建**公司期间开始在**公司工作,一直在单位工作,直至**公司领取营业执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承担因雇主的决定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如解雇、退市、解雇、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人的工作年限等,**公司提议解雇王*丽是因为王*丽长期违反劳动纪律,长期违纪违法。证据不足,法院不会接受。但是,由于王*丽于2007年7月同意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王*丽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07年7月终止。根据《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根据**的规定,公司应根据王*丽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向王*丽支付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元。因此,王*李要求**公司支付45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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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2:3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