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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如何处理集体合同履行纠纷的法律规定
释义

《劳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
    

棉纺集团现有职工3246人,已先后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2001年9月5日,棉纺集团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并于9月29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合同规定:“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全面社会保险,并支付养老金,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工会有权对职工进行监督,并定期向职工公开。棉纺集团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扣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未及时上缴职工缴纳给企业的社会保险费和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截至2003年3月底,企业共欠社会保险费5219828.71元,其中养老保险费4955140.34元,工伤保险费132397.22元,生育保险费28421.39元,失业保险费103869.76元。2003年4月,棉纺集团工会委员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棉纺集团在受理案件后支付逾期的社会保险费,仲裁委员会依法成立了仲裁庭。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是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当支持申诉人要求补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因此,根据中国《劳动法》第33条,裁定棉纺集团公司依法向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5219828.71元,“企业职工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规定的说明》第33条规定:“本条所称‘企业职工党’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选举产生的代表。”从实践角度看,通过集体协商与企业管理部门签订集体合同的一方很少选择员工代表,这基本上就是企业工会。集体合同由企业组织和工会签订。因此,因履行集体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应按照《劳动法》第84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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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