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哪些订婚礼物需要返还。解决彩礼纠纷,首先要确定彩礼的范围。婚前双方捐赠财产包括以下几个过程:双方见面时赠送订婚礼物,确认婚姻关系后订婚时赠送订婚礼物,在农村捐钱;双方准备结婚,选择结婚日期,送订婚礼物;婚前送嫁妆钱、金银首饰、电器材料或购房款;举行婚礼时,过桥钱等;此外,还有共同生活费和餐饮费。由于双方的认知视角不同,这往往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 双方的生活费不应包含在聘礼中 <2.买宴送礼不应包含在聘礼的范围内。生活消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正常成本。餐饮是婚礼的必要费用。因此,这类支出应属于双方为了缔结婚姻而进行的正常消费,而不能算作订婚礼物。对于非货币性的订婚礼物,如珠宝、家电等,如果是一方提供的,可以视为订婚礼物,分割或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请求返还聘礼的当事人为当事人。对于离婚时已经缔结婚姻并要求返还订婚礼物的人,原告和被告自然是缔结婚姻的男女。但是,对于已经支付了聘礼,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要求返还聘礼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扩大“当事人”,即当事人还应包括婚姻双方的父母。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童婚被视为一个终生的事件,通常由父母来操办。大多数订婚礼物是父母给的,而且大多数是家庭财产 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或他们的父母会起诉。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防止当事人以原告资格丧失作为抗辩理由,应当扩大“支付人”的范围。同时,还要注意对被告人的认定。实践中,当事人通常将对方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这在习惯上是可取的,父母通常会送订婚礼物,但也有父母代为收受。即使他们亲自接受,孩子也会把一部分给父母,以表孝心,感谢父母多年的养育。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诉讼双方当事人可以是已经结婚的男女双方的父母。另一种情况是,媒人与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同意向受赠人交付聘礼,而是委托媒人向付款人交付聘礼。媒人被列为被告了吗?这是可取的,因为根据民法原则,媒人是一个不当得利的人,他享有免费的订婚礼物,并且没有完成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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