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解释1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第一条《公司法》施行后,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适用《公司法》,人民法院尚未判决或者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者事项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第二条公司法施行前,因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项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条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连续持股180日以上的,为持股期限届满;按规定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是指股东总数超过两人的。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施行前终审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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