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劳动争议仲裁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律、法规的程序 相关知识: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前提是有当事人的诉讼,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即告知当事人有关情况,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调查取证,开庭。开庭时公布法官名单和法庭纪律,询问是否要求回避。那么法院调查、法院辩论、最终调解、调解都不能及时判决。判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二审生效的判决、调解书,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再审由法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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