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仲裁请求的有效期是多久 |
释义 |
工伤仲裁请求的有效期如何在实践中,工伤日期的认定会影响工伤仲裁请求期限的计算。因此,具体的工伤仲裁请求时效需要结合具体实践进行分析首先,工伤赔偿仲裁时效的概念和特点。工伤赔偿仲裁时效,是指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确认的前提下,劳动者的意外伤害被确认为工伤的时效期间,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赔偿仲裁请求的,工伤赔偿仲裁时效具有以下四个突出特点:一是,从工伤赔偿仲裁时效的前提来看,必须是用人单位的雇员受到了伤害,从伤害发生后的某一点开始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高级人民法院为了统一法律适用,制定了相关规定,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9月15日制定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发[2002]21号)第十一条,从治疗结束之日或伤残评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两个准则基本上以医疗终止日或伤残评定日作为工伤赔偿仲裁时效的起点,而放弃了其他起点。从医疗结束或伤残评定之日起算是合理的。如果以医疗结束日期为起点,只要受害员工与用人单位因对医疗费用或伤残赔偿金的不同意见发生纠纷,受害员工就可以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权利,此时他可以认为他知道或应该知道他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以伤残评定日期为起点的,在进行伤残评定时,劳动者知道自己的伤残程度,以事故发生日期为期限起点的,可以推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对受伤工人的要求过于苛刻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只要用人单位按需要支付医疗费用,受害职工就不能认定为侵害受害职工,受害职工此时难以行使上诉权。此外,一些意外伤害一开始不能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必须通过确认劳动关系事实等法律程序。从事故发生之日算起一年时间太短,不保护劳动者权益。因此,不宜以事故发生日期作为工伤赔偿的仲裁时效 如果以工伤认定日期作为时效的起点,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工伤认定先于医疗终结,二是医疗终结先于工伤终结。工伤认定在先的,劳动者因待遇尚未结束难以行使申诉权。如果工伤认定时间较晚,最好以伤残评定日期为起点,因为伤残评定时间较晚 以上是法律咨询网.com小编为我们整理的知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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