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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根据国家劳动法,16岁是童工吗?雇主雇用他们是违法的吗
释义

1、 劳动法对16岁的定义,《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童工是指从事劳动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不属于童工,在《劳动法》中称为未成年工,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童工是违法的。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招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每名童工处以每月5000元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雇主雇用16岁以上的未成年工是合法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下列作业范围(二)国家有毒作业分类标准一级以上有毒作业(三)国家高处作业分类标准二级以上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冷水运行分级国家标准二级以上运行
    (5)高温运行分级国家标准三级以上高温运行
    (6)低温运行分级国家标准三级以上低温运行作业
    (7)国家《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8)地下和地面采石作业
    (9)测井,林业放逐护林
    (10)从事放射性工作场所作业
    (11)有易燃易爆作业、化学灼伤、热灼伤作业
    (12)地质勘探、资源勘探野外作业
    (13)潜水、涵管作业,涵洞作业和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长期生活在高原的人员)
    (14)每小时连续装载6次以上,每次装载20公斤以上,间歇装载25公斤以上
    (15)用凿岩机、捣固机、风镐、风铲作业,铆接机、电锤
    (16)装配线作业需要长期强迫姿势,如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每分钟动作次数超过50次
    (17)锅炉加煤机
    劳动法是规范各劳动行业用工的基本法。该法第九十四条规定:“非法招收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p> (一)行政责任违法招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又称使用童工。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童工是指与单位或者个人有劳动关系,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或者个体劳动的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的儿童。《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罚款5000元的标准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从重处罚,或者按照每个使用儿童每月5000元的罚款标准处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通、食宿等一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将童工交付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对每名童工处以每月1万元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民政部门吊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p>

不仅直接雇用童工的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引进童工的劳动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引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每名介绍者处以5000元罚款;职业介绍所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就业许可证p>

未取得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介绍童工就业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处以两次罚款,并由有关行政部门取缔违法单位,《劳动法》和《少年保护法》只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国务院颁布的《禁止童工规定》对罚款数额等处罚范围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对具体执法作了较为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因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实践中可以根据《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非法招收童工的行为进行执法
    (2)民事责任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还涵盖了详细的民事责任,有效地保护了合法权益童工权益《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第十条规定:“儿童患病、受伤的,由用人单位负责送医疗机构治疗,“童工残疾或者死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吊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补偿残疾童工和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补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p> (三)刑事责任在《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构建的责任体系中,刑事责任是最后一个也是最严格的环节,《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拐骗、强迫使用童工的,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剧毒、易燃易爆等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童工不满14周岁的,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的规定处罚;依照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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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9:4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