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的判断依据和标准 |
释义 |
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GB/t16180)1996)是我国工伤伤残评定的统一标准。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致残后,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按标准进行分级。 工伤和职业病鉴定标准中的残疾分类是根据器官损害、功能障碍的程度,医疗期结束时伤者的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在适当考虑某些特殊残疾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损失(如毁容)的情况下,器官损害是指因工伤直接造成的伤者的器官缺损或畸形,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陷,功能障碍是指因工伤或职业病引起的器官功能下降,而其程度与器官缺损和职业病的严重程度密切相关 医疗依赖是指在医疗期满后不能脱离治疗的残疾人 护理依赖是指不能自理需要依靠他人照顾的残疾人护理。自理障碍程度由进食、翻身、排便、穿衣洗涤和自我运动决定。所有5种情况下需要护理的患者均为1级,其中4种情况下需要护理的患者为2级,3种情况下需要护理的患者为3级,1-2种情况下需要护理的患者为4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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