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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执行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释义

在实践中,股权投资的实施存在一些问题:(1)股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界限不清,股权投资是指股票、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本市场所带来的权益。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股权包含在投资股权中,是投资股权的一个方面。在实践中,投资权益通常被理解为公司的财产性权益,通过投资取得并参与公司事务。《实施规定》中,投资权益与股权并列提及。这种平行使用,主要是为了避免目前这种权利的条款多而混乱,造成个人理解上的偏差
    因此,执行人在公司的投资权益的行使应称为执行股权。被执行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也应当摒弃“投资权益”的概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理解投资权益的概念,同时在实践中打破投资权益的执行就是权益的执行的传统错误观念,有高管认为,被执行人设立的企业法人的资产应当完全归被执行人所有,应当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直接执行。根据公司制度的一般原则,公司注册成立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投资者的财产。被执行人投资设立的下属企业法人的财产,不得直接执行。《执行规定》所称直接裁定的转移,重点是未经任何人同意,直接执行的方式,《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应理解为仅适用于当事人通过独立协议转让股权,而法院对股权转让的强制执行是一项国家为债权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存在非法投机行为。但是,受让人应当继续遵守《公司法》关于转让人的规定。《公司法》限制公司管理人转让股份。经理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根据执行工作的特殊性,该股份的执行仍不受《公司法》的限制,可以执行。(4)股权执行中受让人的资格和登记问题
    

对外股权执行中对受让人没有规定。如股份转让给境内投资者,转让后境外股东的股份不足注册资本的25%,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抵触。如果外资股全部转让给国内投资者,外资企业的性质将发生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限制受让人的资格,受让人最好是外商。不对外转让的,以境内投资者为受让人,在外资股不低于注册资本25%的条件下,向东方转让非外资股。这样既保持了公司的企业性质,又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实践中遇到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缺陷。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出资,也可以是实物出资。针对这种情况,我们需要重新评估股权的真实价值,以保护受让方的权益,避免质疑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损害执行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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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