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普通股的转让价格通常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1)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格由转让人和受让人通过自由协商确定,可称为“协议价格法” (2)股权转让价格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出资额为基础,可称为“出资法”(3)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资产净值法”(4)以审计评估价格为基础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评估价格法”(5)拍卖价格和拍卖价格将转售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上述方法各有优缺点。出资法和净资产价格法确定的股权价格简单,易于计算和操作;通过对公司会计帐簿和资产的核对,可以更好地反映公司资产的价值规律;拍卖方式引入了市场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股权的市场价值。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经营者决策和市场因素影响较大,公司资产状况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股东的出资额与股权的实际价值往往相差很大。例如,股东的股权直接以原出资额转让而不进行估值,这无疑混淆了股权和出资的概念;公司净资产虽然反映了公司的一定财务状况,但由于不能反映公司的资金流量等公司经营的重要指标,不能反映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审计评估能够反映公司的财产状况,估计公司的大部分经营活动,但不能反映公司的不良资产率和公司的发展前景,是影响股权价值的重要因素;拍卖和销售通常时间短,转让人和受让人往往无法更直接地沟通。如果不能很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方法,就会导致股权滥用,侵害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虽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上述方法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他们仍然需要遵守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股权转让价格与股权实际价值(或市场价值)差距过大,很容易引发股权特别转让纠纷,异议方可能以此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双方恶意串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恶意串通约定股权转让价格将导致股权转让无效。为规避此类法律风险,保护股权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当尽量采用反映股权实际价值或者市场价值的价格确定方法。例如。我们可以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整体评估和审计,确定转让基准价,并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转让价格。我们也可以结合公司不良资产率、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确定转让价格,也可以引入拍卖、出售的市场竞争机制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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