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股权激励存在哪些问题
释义

1、 标的股票来源为股票,即从二级市场购入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增发即私募的,按照《公司法》关于股票回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那么(1)提取奖励基金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准则的规定,并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二)提取的激励资金不得用于协助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或行使股票期权。除非股东大会通过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否则持有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符合成为激励对象条件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他们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他们所获得的权益应该关注他们是否与自己的职位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股票,即股票是从二级市场购买的,关联股东必须回避表决,按照《公司法》关于股票回购的有关规定执行。标的股票来源为增发的,即通过私募方式取得,实质上是私募,定价和锁定期限按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私募发行定价原则和锁定期限要求确定,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果:(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价格的50%;(2)自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自授予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低于上述标准的,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披露其稀释对股东权益的影响,并提交重组审议委员会讨论决定
    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一次性授予的,授予数量应与股权规模和激励对象数量相匹配,不宜一次授予过多,为了充分体现长期激励的效果,股权激励计划分期授予的,必须在每次授权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授权权益的数量、激励对象名单、奖励价格等相关事项,并披露授权摘要。授予价格的定价依据为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的市场价格和摘要披露。其中,区分不同的股权激励计划方式,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股权激励计划方式为股票期权的,授予价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确定。股权激励计划方式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定价原则遵循优先授予价格原则。后续期间授予价格的定价原则与第一次授予价格不一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预留股份的处理原则上参照上述要求
    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股权激励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均不低于历史水平。此外,鼓励企业同时采用以下指标:
    

(1)市场价值指标:例如,公司各评估期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场综合指数或成份股指数
    

(2)行业比较指标:如:,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授予日期、授予日期的确定方式、等待期或锁定期的起止日期等应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予以明确。如果激励计划有授予条件,授予日必须在符合条件后确定。(7)激励对象的资格在表决股权激励计划时,激励对象不得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股东大会应提供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4 7: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