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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异议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程序是什么
释义

股份回购请求权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为小股东抵御大股东侵害提供了法律武器。在坚持资本多数原则的股东大会表决机制中,大股东容易滥用权利,侵害小股东利益。股份回购请求权为小股东提供了合法的退出机制。当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小股东主张回购股份,可以避免股东大会决议违背其意愿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对于小股东而言,要求回购股份的权利是一项法律救济权,弥补了小股东在对公司行使表决权方面的弱势,公司需要支付一定的资金进行股权回购,不利于公司的经营效率。为了平衡异议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法》赋予异议股东回购股份的请求权,同时规定了明确的适用事项和严格的行使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持异议的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条件是:对股东大会决议有异议的,不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法》明确列出了股权回购的适用事项,股东对超出上市范围的决议事项提出异议的,不得主张股权回购权
    根据行使方式的不同,《公司法》规定了协议回购和诉讼回购两种形式。诉讼回购是对异议股东提出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一种司法救济。异议股东未与公司达成股权回购协议的,异议股东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公司回购其股权,股东对异议决议明确提出异议《公司法》的表述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本规定是对一般情况的一般性规定,未考虑股东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特殊情况。公司未依法履行通知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的义务的,只要股东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提出异议,仍可以主张回购股权。本案中,由于被告未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通知股东会,原告未能出席股东会并对会议所议事项行使表决权。但在向被告发出的股份回购请求书中,原告表示坚决反对股东大会(2007)03号决议,表明原告明确对该决议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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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4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