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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呼吁指定第三方审查公司经营情况
释义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一审驳回了作为公司股东,公司未向其披露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报表,未就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进行协商,更别说向其分配利润了,于是股东们怒不可遏地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指定第三方对公司的经营和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近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股东权益纠纷作出判决,1999年9月6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原告唐某与外地人金某在苏州工业园区共同投资设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中原告唐某投资20万元,外人金某投资30万元。截至目前,被告未向原告披露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报表,未协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未向原告分配利润。据此,原告唐某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故起诉法院要求第三人对被告公司成立以来的经营状况和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法院认为《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等,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帐簿。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查阅目的。公司拒绝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检查。但是,法律没有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查阅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的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检查。”该条明确规定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行使程序,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为加强股东知情权,特别是保护小股东利益,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范围,由原来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扩大到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就本案而言,审计和评估是否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我国的现状而言,虽然公司法带有公法的色彩,但其实质仍然是私法,行使请求选择营业状况审查员的权利的结果必然涉及公司的业务和其他内部事务,如法院过于积极的干预会导致司法的过度扩张。审查权的行使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如何界定防止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使人、选择审查员的标准是什么、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等,都是听证过程中会遇到的现实问题。因此,在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空白的情况下,法院不能支持股东对该诉权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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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2:4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