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能强制执行隐名股东的权益吗 |
释义 |
[案例] 张某欠李某200万元债务。经诉讼,法院判决张某限期还债,具有法律效力。张某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李某认为张某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持有的公司股份。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张某的儿子是公司股东,占40%的股份。400万元的资金是从张某儿子的账户上转出的,但张某儿子刚工作两年,张某经常参与公司的管理实践,于是李某认为张某是公司的隐名股东,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种是张某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执行。原因是,公司注册时,张某的儿子刚工作两年,不可能有400万元成立公司。一定是张某的钱,张某经常参与公司的管理。因此,可以认定张某是公司的隐名股东,可以执行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同意第二种意见,但原因不同。是否为公司股东,应当以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名册为准。未在股东名册上登记的,无论是否实缴出资,在确认股权前,都不能依法确认为股东,更不能执行法律未确认的股份。本案中,无论张某之子的注册资本是否由张某出资,或张某是否为实有股东(即隐名股东),只要张某的姓名不在工商登记股东名册上,张某在法律上就不是公司股东,无法律依据执行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是张某投资的公司,必须通过诉讼确认张某持有公司股份,是真正的股东。如果他在没有确权诉讼的情况下直接执行股权,那么执行程序直接取代审判程序,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程序。因此,隐名股东的股份不能直接执行 工商局没有登记。我们都知道,隐名股东的股份不能直接执行。希望本文中的案例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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