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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释义

发证机关: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号:(1995年4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4月21日公布施行,1995)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第四章工会的义务第五章工会工作的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第一条为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在华职工我省依法成立工会组织,明确工会的权利义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是职工自愿团结的工人阶级群众性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本组织。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组织和参加工会。相关法律法规: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企业工会批准,可以成为工会会员。第六条工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做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工会的活动。有关法律、法规: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七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将设立工会的工作纳入企业章程。准备工作开始后,职工可以准备成立工会,企业开业投产时成立工会。上级工会可以派人指导、帮助职工组成工会。第八条工会会员超过二十五人的,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一名组织者。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25人以上的,设立女职工工会委员会。第九条工会设专(兼)职人员。职工一千人以上的,工会专职职工不得少于三人;从业人员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专任人员不得少于1人;职工人数不足200人的,应当有兼职工会工作人员。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工会组织,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上级工会领导下工作。第十一条工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主席、副主席或者组织者,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劳动合同期满,工会委员会成员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其工会职务自动消失。第十二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内保持稳定。企业行政方面确需转移工作的,应当经上一级工会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出缺时,应当在六个月内补选。第十三条工会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自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组织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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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0:4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