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办法 |
释义 |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明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件编号:工商企字[1993]144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可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权利。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第三条地级市、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统称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授予企业登记审批权:外商投资企业:(一)设立专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5人以上,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自治区和地方政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培训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验收初审一年以上(二)次辖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00家(3)办公条件良好,配备通讯设备、电脑、交通工具和外宾接待室(4)能够认真执行法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授权,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报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同意后,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报告。第五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申请的报告(二)关于申请授权的报告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地级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报告(四)市人民政府设立委员会批准设立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五)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人员名单,包括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中的职务、培训和工作情况。第六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授权的,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授权,提交的文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级、省级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范围:经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报经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务院登记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设立的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授权的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第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调整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授权局)的登记范围。第九条授权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权限:在授权登记范围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被授权局可以代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注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相抵触的,授权局不予批准注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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