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中的法律问题 |
释义 |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动,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者其出资份额的变动。导致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动的主要情况有:企业投资者协议转让股权;经其他投资者同意,企业投资者将股权转让给其他受让人;股权变更系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注册资本所致;因股权出质,质权人或者受益人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取得股权的;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死亡的,其继承人、债权人或者其他受益人应当依法取得投资者的股权;企业投资者合并、分立的,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原投资者的股权;企业原出资人未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出资人或者股权。在处理股权变更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法律问题。首先,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企业投资者之间私下协议的变更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股权变更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公司经营不得通过股权变更超出指导目录的范围。第三,除非外国投资者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中国投资者,否则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也就是说,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占企业注册资本的0.01%-24.99%的,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四是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转让,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限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即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信托投资、租赁业,中方投资者变更企业股权,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部批准。第五,中国投资者投资国有资产的股权发生变化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对拟变更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予以确认。确认的评估结果作为权益变动定价的依据。企业办理股权变更时,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中方投资者主管部门签署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意见;2.拟变更股权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函。第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股权质押的规定,企业投资者经其他投资者同意,可以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出质人不按规定履行债务的,质权人或者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取得出质人的股权,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在处理股权质押及质押引起的股权变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时,应当征得其他投资者的同意;2) 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口头质押或者未经批准的质押无效;3) 质押以实缴出资形成的股权为限。投资者不得将未缴出资的股权质押;4) 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究其原因,是我国《公司法》禁止公司收购股东权益,而质押是一种可能导致被动收购股权的法律行为;5) 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地位不变。未经出质投资人和企业其他投资人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质押股权。第七,企业投资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的,经守约投资者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变更投资者或者股权。守约方投资者在报批时,应当为守约方准备企业验资报告和督促违约方缴纳或清偿出资的证明文件。有新投资者参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推荐新投资者的合法营业执照和资信证明。违约方已按照原企业合同、章程缴纳部分出资的,还应当向审批机关建议清理违约方部分出资的有关文件。第八,企业投资者之间的股权转让或者企业投资者向第三方转让股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无论是在投资者之间还是向第三方转让,都必须经其他投资者同意,并报司法机关批准。投资者转让其股份时,其他投资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转让权,否则转让无效。由于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大会没有规定,企业在报审批机关批准时,应当附全体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表明全体投资者同意股权转让。如果董事会决议不能通过,其他投资者又不愿意购买转让的股权,该股权可以转让吗?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似乎不能转让。但《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变更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还是外商投资企业本身,都需要考虑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找到相应的解决办法,才能使股权转让顺利进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