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照章程规定申请停业,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应当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债务清偿完毕证明或者负责债权清偿的清算组织的文件。经登记机关核准后,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注销登记。”公司可以依照本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停业。 企业申请停业的具体办法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申请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批准的营业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停业登记,说明停业原因、停业时间、停业期限和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收讫、使用、保管情况,经审核(必要时现场审核)如实填写《停业登记申请表》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税,收回税务登记证、发票征购帐簿和发票,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发票不便收回的,税务机关应当当场封存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停业15日以上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相应调整批准的应纳税额。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在停业期间负有纳税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调整的具体期限或者数额,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前,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工商登记。纳税人经确认后,应当办理恢复工商登记,领取或者使用税务登记证、发票簿和收买的发票,停业期满未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逾期不恢复营业,不申请延期停业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视为恢复营业,实行正常的税收征管,企业法人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一年内停止经营活动的,视为关闭,这是我们发现的关于“走出去”概念的唯一法律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关闭”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关闭”的条件应当是:一是依法停止经营活动;第二,如果企业不能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必须到一定的时间,企业停业尤其重要。如果需要取消但不取消,它将触及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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