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什么法人终止代理权而自然人不终止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企业法人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 (二)解散 (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 第四十六条企业法人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六十九条:,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结束 (2)委托人解除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法人委托人或者代理人终止第二,企业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有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有的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具体来说,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是:(1)对外代表公司并签署法律文件的权利。例如,在处理公司重大事项时,为代理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在报刊上为公司发表声明 (2)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往往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公司发行债券、股票,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如主持股东会、董事会等法定代表人的义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本条例和企业章程,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全面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接受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职责。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职责,应当有书面委托。法定代表人不得委托他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兼任其他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特殊需要的,只能在联营、合资、投资企业兼职,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登记机关严格审查。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件 第三,代理权的类型是什么。我国民法规定;被授权机构应当明确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必须经代理人认可才能生效。否则,后果由代理人承担。代理权分为全权代理和非全权代理。考虑到委托人的利益,代理人可以独立开展代理活动,而不必向委托人请示。代理权为独家代理,如法定代理;代理人不能解除职务的,必须向委托人报告处理事项,请示作出决定。这类代理人是一种非全权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大多属于这类代理人。全权代理的范围与委托人的权利没有区别,但非全权代理的范围局限于一定的职权范围内,越权代理时有发生。它可以分为量的超越和质的超越。量的超越是一种按照主体的意图行事,但使同一行为超越意图的超越。例如,代理人买了15头牛,但是买了20头牛;质的超越是指完全超越主体意图的另一行为的超越。就像让经纪人买一头牛而不是一匹马。质变也使得权利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数量的超出仍然属于代理权,因为代理行为仍然是委托人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的一部分,部分仍然代表委托人的利益;但是,质量超越没有代理权,根本不代表委托人的利益。代理权是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善代理制度的过程中,代理权将逐步明晰。代理权的规范化和明晰化将为民事活动中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提供支持;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和促进作用 以上知识是对“为什么法人终止代理权而自然人不终止代理权”问题的回答。法人终止后,法人将丧失法人资格,法人将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权具有法律效力。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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