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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应注意什么
释义

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应注意哪些问题:。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原告可以是知识产权合同的当事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专有知识产权、专有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知识产权的合法继承人;(1)原告著作权的证据,如原作、原作、创作作品的证明材料等,(二)被告的侵权证明,如:侵权复制品、销售侵权复制品的发票等;(一)原告有证据证明某项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如秘密的研究开发和形成的材料等,(二)未经原告许可,被告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证据,如: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接触该秘密的证明材料;贿赂原告工作人员泄露秘密证据。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书面合同、与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价报告、工程任务书和方案、技术标准和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技术图纸、有关技术表格和资料照片等
    (1)权利证明,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等,应当提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检索报告。(二)侵权证明,如:侵权产品、侵权人与他人之间的订货合同或者转让合同,侵权产品销售发票、侵权产品说明书、技术比较文件等
    (一)商标注册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减量销售额等原告商标权的证据,(二)被告的侵权证明,如侵权产品及其数量、利润、侵权产品的销售发票等,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决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较大城市的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对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不服的,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纠纷案件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管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辖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管辖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批准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知识产权特别案件(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200件以上1万元,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金额超过1亿元,一方住所不在其管辖范围内,或涉外涉及香港的;澳门和台湾地区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标准以下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外
    (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权利人可以管辖诉讼标的物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当事人住所地在上、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具体标准由上级人民法院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此外,一些地区已经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这些知识产权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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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1:4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