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的异同 |
释义 |
1、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两岸《公司法》规定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这一点没有区别 发起人是指公司的创始人。一般来说,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他们可以是国内居民,也可以是外国人,但他们必须有行动能力。根据内地《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得少于5人。发起人协议是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公司设立协议。发起人协议的作用是确定公司的基本性质和结构,协调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台湾《公司法》无此规定。(二)制定公司章程,是对公司的组织和经营活动作出规定。通过制定公司章程,向社会公布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和资金数额,依法限制公司的经营活动。根据台湾《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经全体股东同意,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三)申请名称的预先核准根据大陆《公司法》规定,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应当在报经核准前进行。因此,发起人在签订公司设立协议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台湾《公司法》无此规定。(四)申请与核准根据大陆《公司法》,发起人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还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资金投入涉及国有资产、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等有关事项的,(五)依照内地《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可以以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全体发起人的初始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出资额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全额支付。未缴足股款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根据台湾《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时,只承认首次发行股份,股份总数可以分期发行,但首次发行股份不受限制。发起人认购第一次发行的股份时,应当按股足额缴纳,不限于现金,但可以用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和设立公司组织机构所需的财产抵减p> 根据内地《公司法》规定,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在发起人缴清全部出资后,召开全体发起人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股东代表),通过公司章程草案。发行的股份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必须有代表股份总数半数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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