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人数的要求。《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因此,董事会设三名董事,企业规模相对较小,不必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设立监事会的,至少有三名监事。当然,如果是股份制公司,董事会至少应有五名成员,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是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 (三)选举和更换作为股东代表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作出决议,公司解散与和解(十一)修改公司章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成员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会议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会议时。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和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制度。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机构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公司规章制度;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p>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会议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本公司持有的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如果您不了解其他内容,我们也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在线咨询。我们有最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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