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退股 根据刑法第159条规定,退股是指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与虚假出资相比,更容易把握出资的撤回。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提取资本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行为人以设立公司为目的,通过向他人借款或者向银行借款取得资本,并在公司设立后提取资本;二是公司成立时,行为人依法缴纳了自己的出资。公司成立后,为降低出资风险,他抽回了投入资本。根据《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规定》第三条,抽逃出资罪的数额标准与虚假出资罪的数额标准相同,虚假出资罪的认识和认定是本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虚假出资的理解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以欺诈手段取得公司股份,但未支付相当于该股份的财产。第二种观点认为,虚假出资是指违反《公司法》规定,不交付财物或者转移财产权,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情形。第三种观点认为,虚假投资是指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故意高估或者低估价格,然后再进行投资的情形,虚假出资罪应视为与抽逃出资并列的行为。对于“虚假出资”,文章列举了“不交付货币、实物或者不转让产权”的内容。因此,我们认为,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不是以货币交付,也不是以实物交付,也不是没有产权转让,而只是在这三种情况下。在这方面,我们还应该关注行为人的欺诈心理,即从形式上看,行为人已出资一部分,但在具体司法适用中实质上并未出资或全部出资,虚假出资罪的认定应以《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规定》中认定的两种情形为依据,即:1、2。虽然不符合上述金额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正常经营的;二)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三)因虚假出资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然后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4)利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所得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对利用职权或者身份取得公司股份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认定:对他人实际出资取得公司股份的,应当考虑是否可以认定为受贿;股东未实际出资取得公司股份的,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罪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以上的知识你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您仍然遇到任何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登录法律咨询网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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