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建富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配股审核 |
释义 |
发行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编号:证监发行字(1996)第18号福建省**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贵公司配股申请材料。根据福建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福建**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配股的审计意见》(闽证监办〔1996〕17号)福建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第五次股东大会决议(3月28日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福建省**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1996年第31号)审议通过如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等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贵公司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允许贵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普通股15863585万股,其中国家股东配售675174.5万股,原国家股东配售247.84万股,社会公众股东配售686.4万股。国有股股东可以有偿转让其部分配股权利,并按照贵公司向我会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规定的方式办理。2、 贵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提交我会的《配股说明》中的计划进行,所有配股事宜应在1996年12月8日前完成。3、 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告前,贵公司向国有股股东分配的股份,国有股转增股股东以前认购的股份和国有股股东转增给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股份,不予上市流通。1996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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