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通过逆向工程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是否侵权 |
释义 |
通过反向工程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是否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通过自行开发或者反向工程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获取有关技术秘密通过技术手段对明渠产品进行拆解、测绘、分析,获取产品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然后以反向工程为由声称获取合法的,不予支持。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盗窃商业秘密的载体获取商业秘密;诱因,是指以金钱、货物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胁迫、威胁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强迫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引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含有商业秘密的图纸等;二是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取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第一个的延续。披露,是指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告知竞争对手或者权利人的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的内容向社会公布;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第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持有的商业秘密。指对商业秘密内容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员,包括公司、企业内部人员、转岗人员、在公司、企业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签订保密协议的有关人员,第四,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上述第一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这是一种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有上述违法行为,却获取、使用或者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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