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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释义

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关系到一个企业的兴衰。商业秘密是权利人通过投入人力、财力、物力所获得的信息。对权利人而言,保护好其商业秘密,可以延长其使用时间和价值寿命,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获得和保持竞争优势,为其带来更多的利益;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只有拥有和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才能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不断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从而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不仅受到各国国内法的规制,而且也受到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在国际组织和相关国际公约中,商业秘密的定义往往与知识产权相联系,主要包括1967年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于1970年,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附属机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均将商业秘密或未公开信息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其中,《TRIPS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示范规定》成为解决国际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主要依据,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一)现阶段我国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的法制建设权利人保守的实用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因此,可以认为,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特征有以下规定:(1)信息领域的人一般不持有的信息(保密性和新颖性)(2)具有潜在的或者实际的商业价值(实用性和价值性)(3)权利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密措施(行政)。可以说,这与国际上的定义相差不大。同时,该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四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是以窃取、引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是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通过前款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三是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持有的商业秘密;第四,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这一概括更加科学合理,基本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惯例。本法是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法律依据
    除《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公司法》等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作了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现权、发现权等,剽窃、篡改、伪造侵犯科技成果的发明权和其他权利的,有权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根据这一认识,商业秘密可以归为“科技成果的其他权利”的范畴。这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商业秘密”一词首次在民事诉讼法中使用。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这在程序上为商业秘密的保护设置了一道防线,使商业秘密的保护进一步深入
    

许多公司、企事业单位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如《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成立与否,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对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人具有约束力,特别是为保护权利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五)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与本公司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同一类企业。同时,该条第(七)项还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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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8: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