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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对公司股份转让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释义

1、 股权转让的法律限制
    

股权转让的法律限制,即各国法律明确规定的股权转让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最重要、最复杂的限制条件之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地点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限制、董事、监事、经理资格限制等,特别股转让限制和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必须转让其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的股份。”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自股东在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向受让人交付股份时生效这种对名额转移的限制,在各国立法中也非常少见。这可能与管理理论在行政管理中的主导思想有关,但在公司法律制度中,机械地将行政管理模式应用于股权转让的限制则是幼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的权利不等同于其他发起人的权利股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种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目的是防止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公司内部信息,进行不正当的内幕交易,损害非董事、监事、经理的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收购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收购股份的审批权限和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动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关于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的协议,自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享有相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公司股份,但为减少公司资本金而注销或者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并予以公告。同时,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还规定:“公司不得接受公司股份作为抵押物”,这里的“抵押物”应当更准确地表述为“质押物”。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当成为权利质押的质权标的。公司接受公司股票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属于同一人。二是按照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条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大多是依法进行的。我国《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限制性规定。三是按照合同约定限制股权转让。这种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例如,部分股东之间关于优先转让股份权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关于在特定条件下回购股份的约定,都是对按合同转让股份的限制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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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1:1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