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打破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
释义 |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使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为保护其在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告将公司及其董事长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长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然而,到目前为止,遇到了许多障碍。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原告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公司法》对公司侵害股东合法权益应承担何种责任、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相当一部分法官和法律界人士认为,公司确实可能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没有给股东造成实际损失,故无法作出赔偿。但我们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首先,我国《公司法》对侵害股东权益的规定确实非常有限。到目前为止,只有《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谋取私利。同时,《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以上两条规定只是明确了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该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这些规定都表明,公司可以对股东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或者要求赔偿。但在实际情况中,这些规定并不实用。如何赔偿成为此类案件中最棘手的问题。 公司侵犯股东权益真的没有损失吗?我们不这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当时王某投资公司的原因是希望通过自己的投资获得更多的利润,也就是说,他在向公司投入资金和精力后,基于对公司其他股东的信任,以及对公司未来利益的预期,采取了投资行动,而不仅仅是出于对公司的信任他们有好几年没能分得一分钱的公司红利,但也没能享受到最基本的股东权利。这些现实已经严重背离了当时投资的初衷。公司股东大会侵害她的权利,使其投资款无法收回,也无法了解公司的盈利情况,这无疑给王某的投资行为造成了一种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这种损失不是由投资中的操作风险造成的。我们通常所说的操作风险,应该是指在价值规律的指导下,由于产品或服务价格的涨跌,以及公司的经营方式是否适应现实社会的发展而导致的公司盈亏。在本案中,王某投资无法获得预期收益,并不是因为上述原因,而是完全由于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侵害股东权益所致。那么我们认为造成这种不良后果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这种投资不能享有应有的权利和预期的利益,原告的损失就是原告的损失。 如果有损失,就应该有赔偿 首先困扰我们的是,我们无法计算预期收益,股东的投资也不能直接从公司撤出,这给我们解决赔偿问题制造了障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提出了利用股东的投资资金和相应的利息进行补偿的观点。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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