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名股东持股协议无效的情形 |
释义 |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只要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基本规定,即为有效,这是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体现。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效是指:(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法律形式隐瞒违法目的;(4) 损害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相关知识:实际投资者可能面临多种风险 作为实际投资者,隐名股东承担更多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的主要来源在于第一名股东的选择不可靠,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1。第一名股东拒绝转让投资收益。 一般而言,隐名股东投资的目的是获取投资收益,转让投资收益的内容也将在代理持股协议中约定。如果这种投资收益对显性股东有一定的诱惑力,就可能导致显性股东违反约定,拒绝转让。 2。未经隐名股东同意处置股权。 作为公司法律文件中实际记载的股权所有人,明显股东可以行使与该部分股权相关的所有权利。从内部看,明显股东应当服从隐名股东,其所有法律行为应当向隐名股东报告,作出重大处罚决定时必须事先征得隐名股东的同意。但对于外人来说,其他人并不知道这部分股权的真实归属,只是依据公开的法律文件。因此,当明显的股东为了谋取利益而擅自转让或质押这部分股权时,很难保护实际投资者的利益。 3。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滥用股东权利的。 根据我国法律,股东的权利包括股份转让权、资产收益权、请求临时或者自行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选择管理人员的权利,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等。所有这些权利在很大程度上赋予了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如果明显的股东意图侵害隐名股东的利益,他们将不被允许参与公司滥用这些权利,经隐名股东同意将给隐名股东带来巨大损失。 以上是本公司收集整理的分析内容律师网对每个人来说。代持他人股份的协议也可能被判定为无效,隐名股东的风险相对较高。如果读者还有法律问题,可以到法律咨询网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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