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ml:命名空间前缀=序号=“urn:microsoft com架构: 办公室:办公室“/--> 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 修改公司注册资本(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对前款所列事项书面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洛阳律师赵*武电话:1380388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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